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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
accommodation policy
住宿條款
第1條【本條款的適用範圍】
文珠莊 松露亭(以下表記為本館)與希望於本館住宿的客人或是住宿中的客人(以下表記為住宿者)間所締結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的契約、皆依照本條款的規定、關於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皆依照法令或者已普遍形成的慣例。
依本館的判斷、本館在不違反法律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簽訂特約時、能夠簽訂不受前款規定的制約。
第2條【申請住宿契約】
住宿者向本館申請住宿契約的時、請向本館申告以下事項。
住宿者姓名和電話號碼
住宿日期及入館方法、預定到達時間
住宿人數(即使是幼兒等不需支付住宿費用的人員也請務必申告。另外、住宿人員有所變更時、請盡早申告)
本館認為有必要之其他事項
住宿者在申請時、本館有義務說明房間的條件及住宿費用等。
住宿者在超過第1項所述的住宿日期要求延長住宿提出申請時、本館在能接受申請時、視為新的住宿契約。
第3條【住宿契約的成立與結算】
住宿契約、在本館接受了第2條所述的申請時住宿契約即告成立。但當本飯店未曾接受申請時、則住宿契約不成立。
關於住宿者的住宿費用與額外費用、原則上於退房時結算全額。但是、若住宿者本人希望提前支付時則不在此限、另外、依本館判斷需預付訂金時、本館能向住宿者請求與需求相當的金額。
日後結算原則上不可行、但當本館與住宿者達成合意時則不受此限。但是、此情況必須事前約定支付期限。
第4條【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本館在下述情況下、依本館的判斷有不予簽訂住宿契約的情況。
第2條1項的內容被本館判斷住宿者的申請不適當時
因客房已滿而沒有空房時
本館判斷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風俗的行為時
本館確定欲住宿者為法定傳染病患者時
在住宿內容上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由於天災、設施的故障以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時
符合京都府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的規定時
第5條【住宿旅客的解除契約權】
住宿旅客得向本館提出解除住宿契約、但提出時住宿者須遵守下記條款。
住宿者因其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須支付別表1中所載的違約金。
若住宿旅客在住宿日期當天的下午7點後未與本館聯繫,或在已事先明示到達時刻的情況下超過2小時仍未到達,則視為住宿旅客已解除該住宿契約,須支付別表1中所載的違約金。
第6條【本館的解除契約權】
在下述情況下、即使是住宿日期當天本館也有權解除住宿契約。
本館認為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風俗的行為時(例如對本館或其他住宿旅客有明顯的困擾的言行)
本館認定住宿旅客為明顯為傳染病患者時
住宿旅客對本館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時
符合京都府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的規定時
在客房床上吸煙、玩弄消防用設備等、不遵守其他本飯店規定的利用規則的禁止事項(預防火災所需事項)時
本館依照前款的規定解除了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本館依照前款的規定解除了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第7條【住宿登記】
住宿旅客須在開始住宿的當天、須在本飯店的櫃台登記(填寫顧客名簿)以下事項。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電話號碼及職業
外國人須提出護照複本、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出發日及預定出發時間
其他旅館認為必要之事項
登錄事項受住宿者同以做為顧客名簿於本館保存。
住宿旅客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費用時、須事先在進行第1項規定的登記時予以出示。
第8條【本館的使用時間】
住宿旅客可以使用本館的設施,包括文珠莊、松露亭和對橋樓。住宿當天下午3點至隔天早上10點為止可使用文珠莊,下午2點至隔天早上11點為止可使用松露亭和對橋樓。但如果是連續住宿,除到達當日和退房當日外,可以整天使用。此外,如果住宿計畫有變更,使用時間可能會有所調整。
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在本館同意的情況下,住宿旅客可以支付指定費用,在規定的時間外使用客房。
第9條【遵守利用規則】
住宿旅客在本飯店內需遵守本館所出示的住宿規定。
第10條【支付費用】
支付住宿費用時、住宿旅客應以貨幣或者本飯店認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或是其他替代方法(需由住宿旅客於申請住宿時提出申請)進行支付。
在本館為住宿旅客準備了客房時、即使是在住宿旅客自行決定沒有住宿的情況下,基本上也要收取全額住宿費用。
第11條【本館的責任】
本館在不履行住宿契約及與之有關的契約時、而因此給住宿旅客造成損害時、賠償其損失。但因不應由本飯店負責的事由造成的損失不在此限。
本館已取得消防機關的適合標誌、但為了應對意外發生火災等情況、已經投保了旅館責任險。
第12條【無法提供已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本館在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簽約的客房時、經取得住宿旅客的諒解、儘可能以同等條件介紹其它住宿設施。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館在也無法介紹其它住宿設施時、將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並將該補償費充作損害補償額。但無法提供客房的事由並非由本館責任時則不在此限。
第13條【寄存物品的處理】
住宿旅客寄存在櫃台的物品或者現金及貴重品發生了丟失、損壞等損害時,除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以外,本館賠償該損失。但是,對於現金及貴重品,住宿旅客沒有事先配合本館的要求上出示其種類及價額的證據的時候,本館以10萬日圓為限度進行損害賠償。
住宿旅客未寄存在櫃台的攜帶的物品或者現金及貴重品,因本飯店的故意或者過失而發生了丟失、損害等損失時,本館賠償該損失。但是,對於現金及貴重品,住宿旅客沒有事先配合本館的要求上出示其種類及價額的證據的時候,本館以10萬日圓為限度進行損害賠償。
第14條【住宿旅客的行李或者攜帶品的保管】
住宿旅客行李在旅客到達本飯店之前,本飯店負責予以保管。但只限在行李到達之前旅客已事先連絡本館時。危險物品等則不論是否是當日攜帶,不在此限。
住宿旅客退房離開後,若發現住宿旅客的行李或攜帶品遺忘在本飯店,本館原則上會等候物主的聯絡及指示。但在沒有物主的指示或無法判定物主的情況下,有關貴重物品將在包括發現日的7天後送交附近的警察局。
第15條【停車的責任】
住宿旅客利用本館管理之停車場時、不論是否寄存車鑰匙、本館只是出借場所並不承擔管理車輛的責任。但若因本館過失而導致停車場的使用者受損害,本館需承擔賠償責任。
第16條【住宿旅客的責任】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者過失而使本館蒙受損失時、該住宿旅客須向本飯店賠償損失。
為了讓住宿者彼此能舒適渡過於旅館的時間、須遵守以下條例。
不可因喝醉酒而造成其他住宿者的困擾
於大浴場入浴時不造成其他住宿者的困擾遵守最低限度的規定
不發出過度的聲音、振動、噪音
為防止食物中毒禁止攜帶外部的飲食物品入館
【取消契約規定】
接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日
%
不住宿
100%
當天
100%
1天前
80%
2天前
80%
3天前
50%
※ %は、為相對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的比率。當日往返的客人(中餐・晚餐等)也依上記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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