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立 日本三景 旅馆「松露亭」官方网页 | 文珠庄集团

住宿条款

accommodation policy
住宿条款

住宿条款

第1条【本条款的适用范围】
  1. 文珠庄 松露亭(以下表记为本馆)与希望于本馆住宿的客人或是住宿中的客人(以下表记为住宿者)间所缔结住宿契约及与此相关的契约、皆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关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皆依照法令或者已普遍形成的惯例。
  2. 依本馆的判断、本馆在不违反法律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签订特约时、能够签订不受前款规定的制约。
第2条【申请住宿契约】
  1. 住宿者向本馆申请住宿契约的时、请向本馆申告以下事项。
    • 住宿者姓名和电话号码
    • 住宿日期及入馆方法、预定到达时间
    • 住宿人数(即使是幼儿等不需支付住宿费用的人员也请务必申告。另外、住宿人员有所变更时、请尽早申告)
    • 本馆认为有必要之其他事项
  2. 住宿者在申请时、本馆有义务说明房间的条件及住宿费用等。
  3. 住宿者在超过第1项所述的住宿日期要求延长住宿提出申请时、本馆在能接受申请时、视为新的住宿契约。
第3条【住宿契约的成立与结算】
  1. 住宿契约、在本馆接受了第2条所述的申请时住宿契约即告成立。但当本饭店未曾接受申请时、则住宿契约不成立。
  2. 关于住宿者的住宿费用与额外费用、原则上于退房时结算全额。但是、若住宿者本人希望提前支付时则不在此限、另外、依本馆判断需预付订金时、本馆能向住宿者请求与需求相当的金额。
  3. 日后结算原则上不可行、但当本馆与住宿者达成共识时则不受此限。但是、此情况必须事前约定支付期限。
第4条【拒绝签订住宿契约】
本馆在下述情况下、依本馆的判断有不予签订住宿契约的情况。
  1. 第2条1项的内容被本馆判断住宿者的申请不适当时
  2. 因客房已满而没有空房时
  3. 本馆判断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会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4. 本馆确定欲住宿者为法定传染病患者时
  5. 在住宿内容上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6. 由于天灾、设施的故障以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时
  7. 符合京都府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时
第5条【住宿旅客的解除契约权】
住宿旅客得向本馆提出解除住宿契约、但提出时住宿者须遵守下记条款。
  1. 住宿者因其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约时,须支付别表1中所载的违约金。
  2. 若住宿旅客在住宿日期当天的下午7点后未与本馆联系,或在已事先明示到达时刻的情况下超过2小时仍未到达,则视为住宿旅客已解除该住宿契约,须支付别表1中所记载的违约金。
第6条【本馆的解除契约权】
  1. 在下述情况下、即使是住宿日期当天本馆也有权解除住宿契约。
    • 本馆认为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可能会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风俗的行为时(例如对本馆或其他住宿旅客有明显的困扰的言行)
    • 本馆认定住宿旅客为明显为传染病患者时
    • 住宿旅客对本馆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 由于天灾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时
    • 符合京都府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时
    • 在客房床上吸烟、玩弄消防用设备等、不遵守其他本饭店规定的利用规则的禁止事项(预防火灾所需事项)时
    • 本馆依照前款的规定解除了住宿契约时,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之费用
  2. 本馆依照前款的规定解除了住宿契约时,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之费用。
第7条【住宿登记】
  1. 住宿旅客须在开始住宿的当天、须在本饭店的柜台登记(填写顾客名簿)以下事项。
    •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电话号码及职业
    • 外国人须提出护照复印件、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
    • 出发日及预定出发时间
    • 其他旅馆认为必要之事项
  2. 登录事项受住宿者同以做为顾客名簿于本馆保存。
  3. 住宿旅客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够替代货币的方法支付费用时、须事先在进行第1项规定的登记时予以出示。
第8条【本馆的使用时间】
  1. 住宿旅客可以使用本馆的设施,包括文珠庄、松露亭和对桥楼。住宿当天下午3点至隔天早上10点为止可使用文珠庄,下午2点至隔天早上11点为止可使用松露亭和对桥楼。但如果是连续住宿,除到达当日和退房当日外,可以整天使用。此外,如果住宿计划有变更,使用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
  2. 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在本馆同意的情况下,住宿旅客可以支付指定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
第9条【遵守利用规则】
住宿旅客在本饭店内需遵守本馆所出示的住宿规定。
第10条【支付费用】
  1. 支付住宿费用时、住宿旅客应以货币或者本饭店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或是其他替代方法(需由住宿旅客于申请住宿时提出申请)进行支付。
  2. 在本馆为住宿旅客准备了客房时、即使是在住宿旅客自行决定没有住宿的情况下,基本上也要收取全额住宿费用。
第11条【本馆的责任】
  1. 本馆在不履行住宿契约及与之有关的契约时、而因此给住宿旅客造成损害时、赔偿其损失。但因不应由本饭店负责的事由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
  2. 本馆已取得消防机关的认证标志、但为了应对意外发生火灾等情况、已经投保了旅馆责任险。
第12条【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1. 本馆在无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经取得住宿旅客的谅解、尽可能以同等条件介绍其它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馆在也无法介绍其它住宿设施时、将向住宿旅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并将该补偿费充作损害补偿额。但无法提供客房的事由并非由本馆责任时则不在此限。
第13条【寄存物品的处理】
  1. 住宿旅客寄存在柜台的物品或者现金及贵重品发生了丢失、损坏等损害时,除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以外,本馆赔偿该损失。但是,对于现金及贵重品,住宿旅客没有事先配合本馆的要求上出示其种类及价额的证据的时候,本馆以10万日元为限度进行损害赔偿。
  2. 住宿旅客未寄存在柜台的携带的物品或者现金及贵重品,因本饭店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了丢失、损害等损失时,本馆赔偿该损失。但是,对于现金及贵重品,住宿旅客没有事先配合本馆的要求上出示其种类及价额的证据的时候,本馆以10万日元为限度进行损害赔偿。
第14条【住宿旅客的行李或者携带品的保管】
  1. 住宿旅客行李在旅客到达本饭店之前,本饭店负责予以保管。但只限在行李到达之前旅客已事先连络本馆时。危险物品等则不论是否是当日携带,不在此限。
  2. 住宿旅客退房离开后,若发现住宿旅客的行李或携带品遗忘在本饭店,本馆原则上会等候物主的联络及指示。但在没有物主的指示或无法判定物主的情况下,有关贵重物品将在包括发现日的7天后送交附近的警察局。
第15条【停车的责任】
住宿旅客利用本馆管理之停车场时、不论是否寄存车钥匙、本馆只是出借场所并不承担管理车辆的责任。但若因本馆过失而导致停车场的使用者受损害,本馆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16条【住宿旅客的责任】
  1.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者过失而使本馆蒙受损失时、该住宿旅客须向本饭店赔偿损失。
  2. 为了让住宿者彼此能舒适渡过在旅馆的时间、须遵守以下条例。
    • 不可因喝醉酒而造成其他住宿者的困扰
    • 于大浴场入浴时不造成其他住宿者的困扰遵守最低限度的规定
    • 不发出过度的声音、振动、噪音
    • 为防止食物中毒禁止携带外部的饮食物品入馆
【取消契约规定】
接到解除契约通知之日 %
不住宿 100%
当天 100%
1天前 80%
2天前 80%
3天前 50%
※ %是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的比率。当日往返的客人(中餐・晚餐等)也依上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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